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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7·1 : “国六”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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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日起

我市将实施

“国六”排放标准

届时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

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019年1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该规定实施后

依据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情况

公安交管部门

对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新增轻型汽车

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对不符合标准的新增轻型汽车

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详细情况如下:

NO1

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标准,其中Ⅰ型实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NO2

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


NO3

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轻型汽车,自2019年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本市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车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咨询电话:24538912、87671736)或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外省市转入车辆必须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进口车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购置税完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等相关材料。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域二手车交易市场新增的环保窗口可办理新车、进口车、外省转入车环保确认单,所需材料同上。

不过以下两种情形

可继续在本市

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1

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2

外地转入本市的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此外还需注意

机动车所有人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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